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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和法院都要严格执行新环保法
发表时间: 2015-03-27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一张来自山东德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引起不小的轰动。
由于长期超标排污,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被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了公益诉讼,索赔2820万元。3月24日,德州中院决定受理此案。这是自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以来,第一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而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也强调,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
这起案件,再次让公众将目光聚焦到这部“有牙齿”的环保法上。
此前的环保法,是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布的,这也是我国环保法规中唯一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但颁布实施20多年来,这部法律却从未进行过修改。
“历经20多年,旧环保法已暴露出重重问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告诉记者,“过去,环保部门权力较弱,导致企业环保违法的成本很低。另外,对于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旧法规定得也不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在当时也没有强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告诉记者,早在十多年前,就有人提出应该修改环保法。“但因为环保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涉及的领域、部门非常多,修改难度比较大,学界的意见一直没有达成统一。”他回忆。
其间,历经4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才通过了新法的最终草案。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
令不少公众期待的是,新环保法被官方形容为一部“有牙齿”的法。
“过去的环保法,经常被视为‘软法’。”曹明德说,因为实施起来执行力有限,让环保执法人员也感到缺少力量。“但这次新法的修改,对他们而言,是‘武装到了牙齿’。”
新环保法都长出了哪些“新牙”?
曹明德认为,新法的亮点之一,是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甚至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拘留的权力。
新环保法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此外,新法还提出,对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还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最高长达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查封、扣押、拘留,这三项权力往往是司法机关才具有的,这次都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曹明德说,这就从执法上给环保部门提供了法律武器。
在专家看来,新法的另一亮点,体现在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首次明确,这就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社会环保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
“这是新环保法中新增的内容,过去的老法是没有的。”蔡守秋表示,这就为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创造了条件。
但这一变化来之不易。受访专家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四次审议过程中,对于公益诉讼及主体资格的修改一直在变化。直到最终的版本,才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确定为由辖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机构就可以了。“这大大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
“发动公众和社会公益组织,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来监督违法者,甚至监督环保执法机关自身,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曹明德评价。
罚款力度的增强,也让蔡守秋眼前一亮。
过去,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罚款上限是100万元,并且对一个污染行为只能处罚一次。
“在旧环保法的规定下,企业就可能出现‘今日罚,明日再排’的问题。” 蔡守秋说。
在新环保法中,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环保法确立了‘按日计罚’的规定,而且罚金还不设上限,这就大大加强了罚款的力度。”蔡守秋还表示,新法中,处罚的内容、对象、违法行为的种类也都得到了扩充。“违法成本抬高,也能有效遏制企业污染行为。”
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金生教授表示,在环境评价制度的强化方面,也是本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
他总结了对环评制度强化的的五大“杀手锏”。“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能。” 王金生说,现在要求行政规划要开展与之相配套的环境影响评价,如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他表示,这样就能避免出现临时建设与规划不相关的项目,同时早规划和早环评,有效避免企业出现市场急需的项目因审批和建设慢的时间差导致的企业损失。
王金生指出的第二个杀手锏,是强化了规划环评的作用,未进行环保规划的项目不得实施。“过去,只要利润高的项目,即使环评不通过也会因高利润突击上马,还是以GDP为导向。但如今,这种情况不可能再出现了。”王金生说。
第三个杀手锏,王金生认为,体现在新环保法加强了对于未批先建项目的处罚力度。执法人员可以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恢复原状。
此外,新环评制度还强化了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即防止污染的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环评责任追究也得到规范,对在建设项目实施中拒不执行环评报告提出的环保措施而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可以处以拘留和最高代价的处罚。
诸多亮点,让不少人期待这部“有牙齿”的环保法的效果。那么,新法能否成为“紧箍咒”?
曹明德认为,关键还是在于新环保法能否得到有效的运用和实施。这几天,他也时刻关注着山东德州污染企业被起诉的案子。他认为,这将为未来的环保公益诉讼起到一个非常好的示范作用。
“法律定得再好,写在纸上也是没有用的,最终要看它在实践中的效果。好的法律,一方面需要我们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也要依靠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去运用这部法律,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这样才能发挥一部法律应有的作用。”曹明德说。
蔡守秋提出,还应该赋予公众更多的权利,鼓励公众参与。
“只要环保执法部门能像公安抓酒驾醉驾一样抓环境违法行为,那么新环保法才会有很强的效用。”曹明德寄望于新环保法能够基本解决现今严峻的环境恶化局面,甚至扭转这种局面。
“如果能真正有效实施,2015年很可能是中国环保史上的一个转折点。”曹明德说。
本报北京3月26日电